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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办理高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就业手续服务指南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2007-12-27 8:37:00 【字体:小 大】

福建省教育厅办理高校师范教育专业
毕业生就业手续服务指南

为方便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暂行规定》,制订福建省教育厅办理高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就业手续服务指南如下:
一、省内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办理就业(待就业)手续
(一)离校前由学校统一办理,办理程序及具体要求如下:
1、毕业生所在院校就业指导部门负责审查毕业生就业资格,发放“毕业生推荐表”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经供需见面或双向选择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并经毕业高校盖章确认。
3、由学校统一打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应填写的内容,连同以下材料:应届毕业生花名册及软盘和毕业生当年经省高招办审批盖章的本校录取学生名册向省教育厅报送。
4、省教育厅委托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学校提供的材料,经审核,合格者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报省教育厅盖章确认后,由学校向毕业生发放。
5、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只使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备注栏里应注明“待就业”)。根据毕业生的意愿,“待就业”报到证开到福建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或毕业生生源地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档案由学校寄往“待就业”报到地点或毕业生人事档案保管机构。
(二)离校后由毕业生个人办理
1、办理程序及具体要求
(1)离校后落实就业单位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应与就业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并经毕业高校盖章确认。然后持本人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待就业)报到证”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材料,到福建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办理有关就业手续,由省教育厅审批签发新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一年内办理调整改派就业手续,应提供与原签约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材料、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本人毕业证书,并持与新就业单位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福建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办理有关手续,由省教育厅审批签发新的就业报到证。
(3)已在非生源地就业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要求回生源地待就业,允许一年内办理。要求提供与原签约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材料、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本人毕业证书,以及生源地户籍证明,到福建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由省教育厅审批签发新的“毕业生就业(待就业)报到证”。
2、办理地点:福建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福州市五四路217号电教大楼9层),联系电话:0591-87833262。
3、办理时间:每周一、三、五。
4、办理各类手续,若本人无法亲自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提供委托书(内容应有委托人毕业证书复印件、委托人签章、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委托人的签章),方可办理手续。
(三)其他规定
1、根据省人事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闽人发[2006]173号)文件规定:从2007年开始在全省统一启用新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由毕业学校提供。
2、毕业生毕业离校一年后,要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福建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提供,“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学校意见栏可省略不填。
3、在校期间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的本科毕业生到非教育系统就业的,应按省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闽价 [1998]费字166号、闽价[2003]费259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闽财综[2007]48号文件规定缴纳培养补偿费每人4000元。
(1)属于省财政拨款的福建师范大学集美大学漳州师范学院、厦门大学(只限美术、音乐专业)的师范本科毕业生,就业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到省财政规定的银行缴纳培养补偿费。
(2)属设区市财政拨款的高校师范本科毕业生培养补偿费由设区市教育局负责监收。
4、我省普通高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设在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按国办发(2003)49号文件规定,待就业毕业生人事档案免费保管两年。期满后按省物价局闽价(2002)费159号文规定收取保管费,每月每人10元;离校后办理就业手续,按以上文件规定收取“代办就业审批手续费”,每人100元。
5、“报到证”遗失,在报到证的报到期限一年内,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原毕业高校审核盖章确认,并在省级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由省教育厅审核后出具开“报到证遗失证明”;超过报到证的报到期限,原则上不予补办。
二、省外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到我省教育系统就业的,由省教育厅负责办理就业签注手续;到我省非教育系统就业的,由省人事厅负责办理就业签注手续。
1、已与我省教育系统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应提供本人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毕业离校一年后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学校意见栏可省略不填)。由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负责审核,并办理签注手续。
2、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外高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我省生源),要求回生源地待就业,应提供本人毕业证书、生源地户籍证明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备注栏里应注明“待就业”)。由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负责审核,并办理签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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